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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第1页)

【内容摘要】企业合规制度的建构目的,是通过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优惠奖赏,激励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化改造。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司法优待,何以不违反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仅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来阐释,尚难以充分地证成。刑事一体化思想与企业合规制度具有高度契合性,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根据。从宏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主张,是后者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理论根据;从微观层面来看,前者关于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刑、动态性、开放性等具体主张,可以为后者提供精细的规则根据。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需要明确企业合规的制度定位和路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规

涉案企业

刑事一体化

第三方监督机构

非刑罚化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导论

企业合规,这一发轫于美国公司治理领域的一项创新制度,近年来亦为我国实践部门所移植,并呈现出如火如荼之势。这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充当了主推手角色。然而,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如果仅仅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话,虽然在组织动员方面能够体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但因缺乏自下而上的反馈回应,则在执行落实方面仍然会存在诸多短板。两期的改革试点,虽然成绩令人瞩目,但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

这种状况的形成,除了各种客观原因外,观念意识是另一重要原因。而观念意识问题,又直接缘于在理论层面没有真正厘清本源性问题:一是关于企业合规制度的正当性,这是政策性问题。企业合规的要义,是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来换取对其法定惩罚额度以外的从宽处理,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实刑的不判”。然而,这种单向度的从宽处理模式,有无违背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有罪必究等刑法基本原则,是不少司法实务人员颇感困惑的问题。二是关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具体构建,这是方法论问题。即使在观念意识上绕过或跳过第一个问题,但在如何具体构建企业合规制度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新旧制度转换,关键在于观念先行。要确保企业合规制度真正发挥其治理企业的实效功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心树立真正认同,是制度推行不可或缺的一环。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刑事一体化理论的视角,对上述两个本源性问题予以回应,以助力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及其适用实效。

一、作为政策论和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

储槐植教授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奠基者和倡导者。这一思想,在我国刑法理论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仅推动了刑法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同时也促成了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相关学科的融合发展,带来了研究方法的范式转变,具有政策论和方法论的双重学术贡献。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政策论意涵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形成,有一个逐渐演进过程。最初,储槐植教授依据“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得出:犯罪与社会同在,故应树立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思想;社会矛盾的深度和广度与犯罪数量成正比,故应将刑事政策纳入社会发展战略;犯罪率变动不是刑法效用的唯一标志,刑法在控制犯罪中只能起到一定作用,故国家的刑罚目的和刑罚权应有所限制。由此,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论纲:“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点在于,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包括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在这一阶段,刑事一体化思想是一种源于宏观犯罪治理观察的开放性概念,尚未填充具体内容物。

之后,经过进一步观察和思考,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内核是“严而不厉”的政策。2004年在《再说刑事一体化》一文中,他对“严而不厉”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做出了细致的论证和完整的诠释。他指出,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

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苛厉程度。从“罪与刑”相对应“严与厉”的关系上,

罪刑配置不外有四种组合,

即四种刑法结构: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严”,是指法网严密,包括整体法网和刑事法网的严密。前者泛指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法规,从总体效用观察,

严管胜于严打;后者包括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行政执法,刑事法网的调整主要取决于犯罪态势和刑事政策的变动。“不厉”,是指刑罚轻缓,包括立法层面的个罪法定刑设置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司法实践层面的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合理适用。比较“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的价值,

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

即更有利于犯罪控制,

也更有利于人权保护。至此,刑事一体化思想终于瓜熟蒂落,塑形成型。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能够不断自我扬弃发展。自刑事一体化成熟定型之后,储槐植教授又持续进行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其内涵。2009年他提出了“刑法契约化”的概念,认为刑法契约化是现代刑法的本性,其核心内涵是罪刑法定原则契约化。罪刑法定原则与其载体刑法的运作相同,具有双重功能价值:惩罚犯罪,保障自由。在国家处置罪刑关系上,依据契约精神,国民可以接受的是:罪刑相当、重罪轻罚、有罪不罚;国民不能接受的是:处罚无辜,重罚轻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的底线以及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从上述简单的勾勒来看,作为政策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至少包括以下创新性洞见。一是犯罪化。刑事一体化思想没有简单盲从域外学者关于非犯罪化的主张,而是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犯罪化的主张。“严密刑事法网”,就是要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尽可能规定为犯罪,以明确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向公众传递是非对错的规则,增进刑法规范的公众认同。“扩大犯罪圈的做法,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以驯化民众的守法意识,再一次以刑事立法的方式告诫民众行为的道德底线,以提升民众的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犯罪是社会失序、规范失效的结果,社会管理疏漏、社会规则缺位,则是犯罪发生的导火线。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化,可以向公众最强烈地宣告对其行为非价的评价,从而使公众知有方圆、行有规矩。二是轻刑化。与犯罪化对应的,不是重刑化,而是要轻刑化。轻刑化是针对我国刑罚结构总体偏重而言的,其实质是要求刑与罪相当,即刑罚配置轻重得当。“刑罚轻重得当与否,其标准是受刑人的感受,即是否有‘罪有应得’的感受。”重刑威慑,虽然能够取得一时的寒蝉效应,却难获犯罪治理的长效之果。犯罪的生成原因多元,因而对其抗制就不能仅倚靠刑罚,更不能仅倚靠极刑或重刑。盲信重刑极易造成刑罚攀比,导致整个国家的刑罚结构失衡,制造更多的社会对立面。三是非监禁刑。刑罚的种类应当多元,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亦应多元。即使对于自由刑这一“核心刑罚”而言,除监禁、实刑等方式外,亦应有缓刑、减刑、假释等方式适用的余地。并且,在观念上应当认为,这些适用方式本身就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刑事制裁应当多样化,“犯罪和犯罪人情况复杂,作为犯罪对策的刑罚方法理所当然地应与之对应。”四是非刑罚化。刑罚是犯罪的主要惩罚措施,但不应是唯一惩罚措施。除刑罚外,还可以适用经济性处罚措施(赔偿损失)、教育性处罚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行政性处罚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非刑罚化,意味着作为缔约强势一方的国家放弃刑罚权、减免刑罚量,均有其相对合理性。

(二)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方法论意涵

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主要聚焦于刑法学科的整体思考与学科关系以及学科理论的具体应用等三个方面,是对刑法学科系统的、整体的、动态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思考。

最初,储槐植教授仅局限于在政策领域阐述刑事一体化思想,后来他发现它还有方法论意义。为此,他将其分为两大纬度,即作为刑法运作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

旨在建构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法形态。这在本质上与刑事政策关系非常密切,因为它要求良性的刑事政策与之相配,同时在内涵上也兼容并蓄,毕竟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则特别强调“化”(深度融合),即刑法学研究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知识相结合,

疏通学科隔阂,

彼此促进。同时,刑法学应当在关系中发展,此处“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

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前后关系(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和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的关系)和上下关系(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和刑法之下的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的关系)。

学界通常将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归纳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本文认为,这一概括没有充分理解该思想的深刻内涵,淡化了其对刑事法治建构的方法论价值。毫无疑问,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当然要整合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法医学等学科在治理犯罪方面的优势,但绝非简单地将各个学科聚合,而是强调各个学科和方法之间的融合贯通,整体发力。本文看来,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动态性。犯罪治理不应仅是静态的实体刑法的条文拟定,而应包括动态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程序刑法、执行刑法的体系化运用。因此,不应静止孤立地局限在实体刑法之内设定罪刑规范,而应发展地、整体地跳出实体刑法之外设定罪刑规范。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它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的制约和影响,即刑法之外事物推动着发展。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犯罪决定刑法,刑法决定刑罚执行,行刑效果又返回影响犯罪升降。刑法要接受前后两头信息,不问两头(只问一头)的刑事立法不可能是最优刑法,其研究不可能卓有成效。另一方面,是开放性。刑事一体化思想本身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理论,绝不故步自封、抱残守缺,而是紧密贴近现实生活的发展,拥抱一切有利于犯罪治理、有利于社会正义实现的主张,反对一切人为专业设栅、学科设槛、制度设禁。例如,关于刑法应否规定单位犯罪,“在刑法之中就刑法论刑法,否定说更理直气壮;然而社会实践(世界范围)表明肯定说似乎更受青睐,缘由在于两种观点的价值取向不同。”这种价值取向不同的背后,则是对不同学科理论的态度差异。长期以来,规范刑法学过于强调专业槽的设定,仅以纸面法条作为研究对象,强调语词的诠释和逻辑推论,忽视刑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然存在样态。刑法一体化思想则充分吸收了社科法学优势,提出多方位立体思维的研究方法,即不仅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更要在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研究刑法;不仅要关注静态的文本刑法、刑法基本理念,更要关注实践刑法、刑法适用方法。这种开放性立场,决定了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实践性。

二、刑事一体化思想与企业合规制度的正当性论纲

自从法人(单位)犯罪立法化以来,对其惩治一直是困扰各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一方面,“起诉一个企业,等于宣判其死刑”,刑事追责所引发的溢出效应是企业难以承受的。起诉和惩罚企业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商业伙伴丧失、商业信誉贬损、股票价格暴跌、生产经营停顿、甚至破产倒闭等附随后果,也会严重损害企业的投资者、公司职员、关联客户等第三方人员的合法利益,还会引发国家税收减少、相关行业发展受损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对企业犯罪作“无视化”或“自然人犯罪化”的鸵鸟式处理,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潜规则和不良商业文化盛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造成刑罚的规范目的落空。面对企业犯罪的治理困境,美国司法机关首创企业合规制度,并在实践中极力推行。受美国法影响,建立企业合规制度,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常态模式。

(一)企业合规制度的正当化根据的现有解释观点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构建,主要由检察机关主导,旨在建立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现代合规管理体系机制,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以及实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我防范、自我监控、自我整改。这一制度的基本运行模式是:针对已经涉案的企业,由检察机关综合考察其合规情况,进而决定是否对其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在起诉时提出减免刑罚的量刑建议,以轻缓手段惩治企业犯罪。

这种对涉案企业“特别从宽处理”的法理根据何在,是一个颇有哲理思辨的问题。“‘刑事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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